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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勞動合同上老總未簽字,辭退員工後又通知員工上班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)馮某入職簽訂合同時,公司老總未簽字,被公司辭退後又被要求回單位上班,而此時馮某已找到了工作。馮某向公司索賠遭拒,那麼公司如此“避險”能避掉賠償嗎?
  工作9年後被辭退 公司拒賠償
  2004年5月,馮某入職武漢某公司,並簽訂了勞動合同。2008年1月,雙方又簽了一份合同,期限為一年。合同上,馮某的工作簡歷記錄著“1992—2007年從事個體運輸”。期滿後,雙方未續簽合同,馮某仍繼續工作。
  去年2月8日,馮某接到公司人事管理人員餘某電話通知,稱解除勞動合同。馮某次日未再上班,隨後另外找了份工作。
  馮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,要求公司補繳2004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間的社保加失業保險損失1.92萬元,並支付2009年1月至去年2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2.25萬元。
  仲裁裁決,公司支付馮某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1.37萬元,失業保險損失6930元,補繳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養老保險。
  馮某對此裁決不服,向法院起訴。
  “避險”無用 法院判公司賠償
  公司答覆稱,餘某通知馮某解除勞動關係無效,公司後來通知馮某回單位上班未果,馮某算自動離職。馮某入職時間應為2008年,2004年的勞動合同無公司法人代表簽字,不算數。公司職代會明確補貼員工社保300元,隨工資發放,不再繳納社保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2004年5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,儘管法人代表一欄由馮某代簽,但人事管理人員餘某在合同上簽了名,且當年職工花名冊上有名,而公司不能舉證否認當時與馮某的勞動關係。因此,馮某入職時間是2004年。
  公司解除與馮某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,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1767元(9個月工資)。
  公司稱,餘某無權解除公司與馮某的勞動關係,但法院認為,餘某系公司管理人員,提出解除勞動關係,馮某有理由相信他代表公司。
  關於社保問題,公司已向馮某發放社保補貼300元,仍負有為馮某辦理社保的法定義務。
  至於雙倍工資問題,因馮某未簽訂書面合同起算時間為2009年2月至12月,但該請求超過兩年訴訟時效,2010年1月至去年2月期間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,不存在雙倍工資問題。
  法院判決,公司支付馮某經濟補償金、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損失等。至於補繳社保,可由勞動部門責令公司補繳。  (原標題:公司如此“避險”能避掉賠償嗎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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